江陰市數據局行政處理決定書
澄數決〔2026〕3號
當事人: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15580067942
住所:江陰市濱江中路302號、306號
法定代表人:錢勇
身份證號碼:******************
2025年10月21日,張文娟、苗紅衛、錢強向我局提出申請,要求明確其僅為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1日之前注冊資本10萬元對應的股東身份,撤銷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2月11日的增資變更登記,撤銷2015年4月27日將張文娟、苗紅衛、錢強再次登記為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的登記。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調查。
經辦人員圍繞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涉嫌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2026年3月12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在2015年2月11日增資變更登記前,未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股東變更為錢勇、張文娟、苗紅衛、錢強,也未有相關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在2015年2月11日之前張文娟、苗紅衛、錢強三人具備當事人股東資格,同時未有證據證明2015年2月11日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增資變更申請材料中,股東錢勇作出的“將注冊資本從10萬元增加到1000萬元的股東決定”存在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情形。在當事人2015年4月27日的變更登記材料中,即便張文娟、苗紅衛、錢強三人均否認簽名為本人所簽,也不足以證明三人對作為當事人的股東資格以及持有股權份額不知情或者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相反,根據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5155號民事判決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2民終6221號民事判決書和相關庭審材料顯示,三人對于成為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的意思以及持有的股權比例是明確的,均認可自身的股東身份。因此,無論在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登記材料中張文娟、苗紅衛、錢強三人簽字是否系其本人所簽,都不能否認三人對成為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一事知情且同意。該案經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均認定三人需要承擔股東未出資本息范圍內的補充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登記檔案,詢問筆錄,江陰市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佐證。
1、2015年2月11日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增資變更申請材料,依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合法合規。2、申請人張文娟、苗紅衛、錢強的股東身份、出資義務已由生效民事判決作出司法終局確認,其主張的撤銷登記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于2015年4月27日的變更登記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情形,本局決定不予撤銷當事人2015年2月11日的增資變更登記,不予撤銷張文娟、苗紅衛、錢強在江陰藝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變更登記中的股東身份。
如對本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陰市數據局
2026年4月10日
(江陰市數據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理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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